第一章 知识产权基础
[考点1]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1. 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有其独特的法律表现。这种专有性表现为:①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②对司一知识产品,-般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对于两项相同的发明,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就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但商标权、著作权等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共存,地理标志则是一种集体所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物权所有权的专有性有一定区别。首先,物权所有权的专有性表现为所有权人排斥非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则主要表现为专有权人排斥非专有权人对其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物权所有权的独占性更加绝对,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办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物权所有权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往往要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竟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只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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